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其后,养老机构在各地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所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该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此后,养老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真实的有关情况,存管银行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账户资金对账单,并加强资金监测预警。
已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到民政部门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退款。
“意见”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预收费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交一定期限的费用,但要在合同中明确,最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都应专款专用。
“医疗备用金主要发挥应急的作用,毕竟照看对象是老人,养老院预收一定的备用金确有需要,但数额不宜过高,否则也存在资金风险。”江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解释。
养老机构不得向老人支付投资回报
为防止老人受利益引诱而上当受骗,“意见”第11条明确,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后,均不得向老人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资金监测方面,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设区市一级为市政府金融办)将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指导做好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将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针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意见”鼓励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热线举报或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意见”同时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卞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