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对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且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和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按照中度、重度失能人数,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200元、1800元的运营补助,并根据等级评估结果,实行0.8-1.2倍的差异化补助。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每月服务人数达20人以上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服务老年人数,每人每月给予30元运营补助。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日间托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达到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行0.8-1.2倍的差异化补助。
农村幸福院。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达到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同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行0.9-1.1倍的差异化补助。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解决。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