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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全面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内容和亮点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条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5条。

(一)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是明确养老服务发展定位,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投入,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二是注重统筹发展,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三是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完善市场机制,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坚持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供应、资金保障、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努力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一方面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从设施布局规划编制、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规定建设或者以多种形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另一方面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建立城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