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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养老模式层出不穷 专家:尽快构建养老法治体系



“缺少有效监督的居家养老会触发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陈洪忠指出,包括所谓的“抱团”养老、“同居”养老、“互助式”养老、“搭伴”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在内,养老必须规范化、专业化并可监督。



立法呈分散性特点



应当看到,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立法方面,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以及地方也制定了规章及其他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自本世纪初,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老龄政策文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提升我国新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体系进行顶层制度设计。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明确了近期至2022年、中期至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的一系列战略目标,这也是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但在陈洪忠看来,部门和地方立法的频繁出台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的不断颁布,也使得相关老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由此也造成对老年人保护的体系化与科学性的不足。



“应当通过立法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三大支柱,鼓励私人养老金发展。”陈洪忠建议,用立法建设落实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构建,加强照护服务品质监管。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解放。促进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人互助养老。



立法完善监管机制



“新型养老模式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须立法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指出,各种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立法应当及时作出前瞻性的回应和规制。



在刘建看来,通过专门的养老立法,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婚姻家庭、扶养、监护等理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晰“搭伴”养老、“同居式”养老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交易成本,稳定家庭成员关系和助力社会安定和谐。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常务理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认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要使新型养老模式在基层得以真正落实,首要的就是在立法中完善相关新型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



“要通过立法,完善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则,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方式,形成养老服务风险在各个主体之间的合力分担机制和应对机制。”郑翔指出,应明确产业扶持措施,要求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形成规范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