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支持新型材料、5G、AI、VR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回收和租赁服务。
14.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市场供需,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
15.健全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6.2022年底前,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
17.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
18.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补足。
19.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20.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21.养老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所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用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22.从2022年起,各地要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并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3.相关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依托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或养老机构建有至少1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6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800名。
24.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最低工资标准100%的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
25.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
26.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和个人,通过“信用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27.到2021年底前,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