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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对外发布

注:1. 标黑字体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 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如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2. 服务提供应符合以下要求,如某项不符合,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1)申请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4.10服务;

2)申请3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1服务;

3)申请4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2服务;

4)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3服务。

3. 当符合指南中注明的不参与评分的条件时,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得分:

例:机构A符合1.1.1.5(满分2分)和1.1.1.6(满分2分)的不参与评分条件。经过评定工作组逐条评定后,机构A的环境部分评价得分为78分。机构A的实际得分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