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只是“摆设”,不能“一建了之”,必须投入使用才是“王道”。根据新规,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小区居民等应当支持配合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与建设,不得阻扰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