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5.异议处理。
(1)养老服务驿站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或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2)养老服务驿站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三)关于星级管理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服务驿站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
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四)关于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进行抽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京民养老发【2022】249 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