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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老院老人互殴受伤,谁来担责?

另外,在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中,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不需要全部承担,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回归到本案,刘荣与李芝的纠纷经公安机关查明,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等因素,应确定李芝就刘荣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诉纠纷发生于李芝、刘荣居住的养老院房间内,并无证据证实养老院的看护服务存在过失,故养老院无须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李芝应赔偿刘荣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55065.31元,其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芝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荣各项损失55061.31元,驳回刘荣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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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

养老院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可小觑

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

亟需入住养老机构

老人们的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不同

个性也因人而异

共同在养老院居住

难免会有摩擦

建议

一、养老机构

要提高管理能力,重视对老人入住前的健康检查,入住后随时关注每位老人的身心舒适度,切实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子女

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应是本着为老人提供更好的照料与看护目的,而非“一劳永逸”,要常去看望老人,了解老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空闲时多与他们聊天、陪他们解闷,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让每位老人都能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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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养老院老人互殴受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