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新闻中心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二)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


(四)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农村幸福院、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开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