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市和区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机构服务满5年,在5年内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于冒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最高2年内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