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独立占地建设。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应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确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独立占地建设。确不具备独立占地建设条件的,可与其他建筑合设,但应集中配建并与其他区域分区管理、物理隔离,单独设置出入口。与其他建筑合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优先安排在建筑首层,若安排在建筑二层(含)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需要关注的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用途或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置换。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改作他用。如需对外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工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据悉,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长沙出台该《办法》。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