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以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逐一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第三章 存管银行与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省民政部门会同省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覆盖范围等因素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存管规则按照《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民办发〔2025〕9号)及本办法执行。
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存管银行开设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养老机构应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账户如有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其账户开立、使用还应当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本机构基本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连锁化及集团性的养老机构应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存管银行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存管协议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宣传。
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鼓励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启便捷通道。鼓励存管银行对养老机构跨行转账免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内将存管账户资金用于活期类存款产品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理财类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质押。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资金保值增值应严格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归养老机构所有,由存管银行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第二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