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站运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运营商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商运营资格: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经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仍未达标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上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据了解,《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传真至010—65395964
2.发送电子邮件至:liangdongping@mzj.beijing.gov.cn
【核心】
发布“十严禁” 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管理办法》建立了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
1.严禁驿站运营方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2.严禁驿站运营方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3.严禁驿站运营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4.严禁驿站运营方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5.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6.严禁驿站运营方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7.严禁驿站运营方开展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开展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8.严禁驿站运营方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9.严禁驿站运营方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10.严禁驿站运营方从事与为老服务无关的行为。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蒋若静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