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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起,山东稳妥有序恢复开放养老机构服务,附实施意见原文

(二)设置隔离点(区)。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区。针对部分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各地可以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作为拟返院入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区)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设置、管理与服务。

(三)实行集中隔离。隔离点(区)要实行严格的全封闭管理,对申请返院入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集中隔离观察14天后,经医疗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方可收住入院或上岗。所有医护及工作人员在进入集中隔离点(区)前,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和疑似症状排查。

三、继续严格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内部管理

(一)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全面执行日报告、出入管理、体温检测、消毒通风、分餐送餐、食品留样、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内部隔离观察等规定。老年人一律不得外出,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外部配送、门外消毒。青烟威等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较大地区要进一步严格防控措施,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加强工作人员流动性管理。工作人员分批实行7天轮值上岗制度,上岗人员吃住在机构;居家轮休人员落实防护要求,每天上报体温检测结果和行动轨迹,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四、认真履职尽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省市县民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干部要继续实行分级分区分机构责任到人包帮工作机制,加强巡查督导,特别是对隔离点(区)封闭管理的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240号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