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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应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因素采取市场定价,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应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坚持“人床匹配”原则,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局应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


条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申请进行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


各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可将配置智慧健康信息化养老服务设备一并纳入适老化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六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执行,市财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各区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