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提供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体检、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
第十八条
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第十九
条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局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经核实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将高龄且独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暂不纳入全市“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中供需对接、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探索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好政策衔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6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