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云南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缓解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矛盾,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联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政府可购买二手房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也可以整合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
2025年底前 老旧小区须配套养老设施
《通知》中明确了目标要求,到2021年底,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昆明主城区20平方米),“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实行;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移交县(区)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属于街道层面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纳入云南惠老阳光工程同步统筹推进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政府可调整闲置资源为养老用房
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要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加强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在现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整治修缮、提升功能,不搞重复建设,采取单独选址新建(以下简称“单建”)、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解决。
单建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位置、建设规模等指标,其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供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建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扩建
通过接建或加层等方式,扩建现有社区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扩建后的房屋可依法置换适宜养老服务的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扩建方案应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关于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规定和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
改建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收购辖区内合适的商业房、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等,进行改建。改建方案应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若原建筑主体结构不能保证安全,应拆除后按建筑技术规范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