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
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辖区内建筑面积适当的二手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调整
将整合腾退的辖区内配套公共用房、办公用房以及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可无偿或低偿使用
明确产权归属
政府主导单建、扩建、改建、购买以及调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投资来源等情况,由同级党委、政府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等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
规范投入使用
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以公益性服务或微利经营方式提供养老服务,不得办成高价养老经营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加强资金统筹和监管
各地积极统筹使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安排支持城市更新中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重点对象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
《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和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供应工作;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单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依法依规进行审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邀请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用房配建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或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缓建的不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城市更新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改造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建、扩建、改建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