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和企业通过销售“会员卡”,或打着“养老服务”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许以高额回报诱导老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后中途“消失”,资金追回难,致使不少老人遭受损失。今后,此类预付会员费的现象在江西将被严格规范和监管。
为守护好老人的养老钱,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日前,江西省民政厅联合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5月23日起施行。
实行会员制须符合4个先决条件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就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国办再次出台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此次江西省制定该意见,便是贯彻落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江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介绍。
“意见”并未“一刀切”地禁止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其中第3条明确,如要实行会员制,养老机构须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经营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等4个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守预收的单个会员费不得超过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总额不得超过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和收费凭据等规定。
因此,“意见”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力量开设的养老机构,今后均不能实行会员制。
会员费全部进入指定银行存管账户
不论是会员费还是其他预收费用,专款专用是“意见”的核心准绳之一。
“意见”规定,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约束利器便是设立存管账户。根据“意见”,符合收取预付费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