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全面规范我省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以上。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