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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个项目。目前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制度架构已基本定型。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近10亿,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职工人均月养老金为3330元,居民养老金人均约162元。第二层次为单位主办、市场化管理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城镇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这两个项目。2019年末参加职工人数分别为4000万和2548万,共计6550万职工有望在退休后获得第二份养老金。此外,还有一小部分团体养老保险等其他形式。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型养老保险,并不限于保险公司的人寿或养老保险产品,能起到保险、保障作用的,包括养老储蓄、养老年金保险、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信托、养老理财、住房反抵押等金融产品都在发展之列。目前第三层次养老金融产品集中于银行储蓄类产品,保险类产品也有一定发展,基金类推出不久,住房反向抵押虽有试点但并未成功,而信托类、证券类则几乎空白,尚未发展出覆盖广泛、保障得力、能起主导作用的养老金支柱。此外,我国还通过建立福利养老制度、农村五保户制度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乡老年人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由政府兜底的养老保障体系。这对应世界银行提出的“零支柱”。

“建设目标明确、实践效果欠佳”是目前学界对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实际运行状况的总体评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第一支柱一家独大、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第三支柱空间不足”。一般认为,合理的三支柱比例应接近40%、30%、10%的安排,但现实是,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收入来源仍是第一支柱占大头。不仅如此,第一支柱内部替代率的差异也较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更高,而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相对明显更低。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占,企业年金仅覆盖不到6%的参保职工。当前企业年金的实际保障水平仅为3%—5%,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于1%,多层次协同发展的替代率仍存在较大的调整优化空间。整体上,大多数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待遇并不充足,职工群体的多元化养老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此外,我国养老资产储备的整体规模也较小。截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结余为8.05万亿元,补充养老保险结余1.97万亿元,而个人养老保险结余仅有0.45万亿元,三项总和为10.47万亿元。总体上,第一支柱占多数且未能弥补第二、第三支柱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