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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 河南出台系列“利好”措施

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

妥善解决省内建立个人账户前

缴费年限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

……

7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系列利好措施更为便民利民。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利好.1

· 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根据《通知》,我省决定全面取消企业职工养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时,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直接在省内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原经办机构留存。

利好.2

· 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

《通知》明确,我省将打破参保地域限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利好.3

· 简化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简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和待遇领取手续。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前,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同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利好.4

· 待遇领取地确定

待遇领取地将这样确定: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利好.5

·欠缴养老保险费和重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也应办理待遇核发手续,但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