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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 河南出台系列“利好”措施


参保人员在省内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待遇领取地负责与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利好.6

·历史遗留缴费信息处理

由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利好.7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处理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实施之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利好.8

·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在部规5号文件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利好.9

· 优化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方式

简化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方式。按照之前的规定,跨省转移要本人前住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然后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时间也较长。按照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点击阅读原文查询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