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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5月1日实施(附全文)


04完善扶持保障和监管措施
  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05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


附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全文: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