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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5月1日实施(附全文)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
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