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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全面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促进和保障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养老是重大民生事业。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增进老年人幸福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消费和就业的有效抓手,也是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力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问题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多次就促进养老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和举措。

我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两千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并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和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清晰、扶持政策不健全、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活力不足、监管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亟需通过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整合各方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9年3月份起草了初稿,并分别征求各市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4月,起草工作专班采取东、西分片方式,分别在潍坊、济宁召开座谈会,实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初稿。5月至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威海、淄博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分别听取有关部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对象代表的意见。9月初,我们组织对《条例》初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会签稿送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在全省范围内分别选择了10所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征求意见,还专门征求了设区的市政府、依法行政联系点、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9月底,还专门就养老服务过程中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产权及移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省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代表参加了研讨论证。《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多次论证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全票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