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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制定养老服务条例 完善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还划清了政府主导这条主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另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面对老人需求多元化的实际,条例注重激励政府、社会、志愿者、家庭的力量,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给予支持等,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有效监管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览条例,处处体现了人文关怀:如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值得一提的是,为让更多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条例明确:“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

有了人文关怀,必须要有有效的监管,否则就是一纸空文。为此,条例规定“省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