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开办驿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利用闲置设施开展为老服务的,由各区组建评估小组对开展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后,参照驿站服务项目给予支持。
(二)人员培训补贴支持。挂牌为驿站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视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按《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三)驿站平台支持。支持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加入驿站支持平台、数字化助餐平台等专业平台,依托专业平台为小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补助。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公共区域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分类实施,基础类、加装电梯或安装爬楼代步器的市区财政补助政策,按照《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补助的函》(京财经二〔2019〕204号)执行。
(五)税费减免。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

(一)纳入平台监管。对开展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视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纳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由各区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照驿站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监管。
(二)强化综合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各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三)规范收费行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必须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做到明码标价。

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是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式、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创新。各区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鼓励各区在市级支持政策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