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认定
养老护理员,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家庭照护者,由县级培训基地参照专项能力进行考核并发放合格证书。
四、培训主体
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省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省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单体养老床位250张以上养老机构、省级养老行业协会、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培训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省民政厅分批次确认,承接全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一级、二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院院长培训。
(二)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市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省民政厅备案,承接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三)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承接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不超过3家。
(四)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认定的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五、培训补贴
对符合要求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民政部门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根据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新增人员培训和在岗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及家庭照护者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分类、分区域制定计划方案。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限户籍,省内外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二)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化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培训流程,加强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2020年3月底前通过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并认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主体资格—提交培训开班备案—组织培训—学员结业—考核认定(发证)—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