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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一)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活动,建立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加强养老服务信用监管,建立信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二十二)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养老产业协会、老年协会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协会管理,推动养老行业实现自我管理和诚信自律。(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五、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二十三)建立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与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体系,明确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依据,编制《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并明确养老设施用地范围。各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现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不冲突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予以确认;存在不一致、规划可以调整的,通过规划论证原则上予以保留;存在重大冲突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优先落实养老服务设施新点位后再调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