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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养老:推动居家社区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

“指导意见”还提出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各地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将资产管理权限交由县(市、区)政府,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鼓励探索由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统一运营县域范围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南北结对帮扶合作,引导苏南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苏北养老服务发展;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康养协作机制,发挥县域医共体作用,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下沉。对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可将其备案为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行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并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有序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村级邻里互助点,并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帮扶看护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地区发展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地区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