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提出,试点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业务。落实储蓄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试点银行应当做好特定养老储蓄业务风险管理,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有效防控风险。做好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试点银行应当制定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方案,经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试点银行分支机构在首次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前,应向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此外,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关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试点银行科学设计产品,优化服务,稳妥开展业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