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一)关于评定对象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关于评定组织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由市、区民政部门分别牵头组建。组成人员包括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
(三)关于评定程序
具体包括:
1.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
2.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现场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