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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从养老院二楼坠亡,家属索赔38万,法院判了!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想让八旬老人在养老院颐养天年


岂料入住不久便从养老院二楼坠亡


这是怎么一回事?


家属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索赔38万余元


法院如何判?



事件


老人从养老院二楼坠亡


2022年初,年逾八旬的徐老太太入住当地某养老院,在入院审批表“病史介绍”一栏勾选了心梗、脑梗、肢体骨折。


后养老院(甲方)与其子女(乙方)签订《护理合同》,载明:


1.经评估徐老太太为二级护理,即有慢性疾病,病情稳定;生活不是完全自理,进食独立完成,需要协助洗漱、排泄等,无认知障碍。


2.乙方每月支付护理费用2600元、一次性用品费500元,另支付押金2000元。


3.乙方入住期间,甲方负有保障乙方安全的义务,但因乙方隐瞒自身疾病或脱离护理人员看护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甲方不负责任。


2022年3月7日,徐老太太正式入住养老院,房间位于二楼。据二楼安全出口的视频录像显示,4月25日19时起,徐老太太曾在通往二楼平台的出口附近逗留走动并多次进出平台,后在护理人员劝说下回了房间。19时30分左右,徐老太太再次开门进入二楼平台,此后再未出现在画面中。后根据一楼院内视频录像显示,保安员于21时在一楼草坪上发现了徐老太太,随即电话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其间,护理人员未进行查房。120赶到现场后,发现徐老太太已经死亡。


事后,老人的子女将养老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徐老太太坠亡系个人行为所致,其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老人接受二级护理,能够独立行走,仅需要轻微协助洗漱等。事发时,徐老太太多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入二楼平台,护理人员也及时劝阻,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二楼通往平台的出口标注为安全出口,平台上晾晒了衣物,四周有1.6米高铁栏杆;进入该平台的门上装有普通门锁,但门锁坏了锁不上。


法院


存重大过错,养老院负主责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未依据《护理合同》对老人充分尽到注意和看护义务。


一方面,《护理合同》约定了养老院负有保障徐老太太安全的义务,徐老太太作为高龄老人,鉴于其年龄因素,自理能力以及自救能力等均不能与普通人同等看待,养老院应当对她尽到较高标准的注意、看护义务,尤其是单独活动时应予以高度关注。在事发时因夜色降临、视线较差的天气状况下,护理人员在发现徐老太太多次出入二楼平台时仅采取口头劝阻,未进一步采取其他加强看护措施,且未及时查房,对徐老太太再次单独走至二楼平台的行踪未予以必要关注,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注意、看护义务,养老院具有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