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3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4-00120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信息来源 养老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24-06-13
公文名称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主 题 词 养老服务 文 号 民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
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互助养老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学习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三)拓展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拓展资源统筹、实训示范、技术指导等功能。支持县域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依法组成服务联合体,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