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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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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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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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第五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核准入住
第七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原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申请补助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须上传户口本等凭证材料。
(二)网上审批。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审批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