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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 试点实施老年人长期保障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保障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同步废止。

附件: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如实承诺填报入住信息,并及时准确报送变更信息。
1.保证入住机构期间,一旦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机构情况时,将无条件与机构终止服务合同,暂时放弃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待遇;
2.保证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保证在服务对象被取消低保、低收入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以及临时出院(10日及以上)等引起补助情况发生变化时,服务对象本人及入住的养老机构于3日内主动报告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区民政局。违反以上承诺,服务对象及养老机构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字:         
服务对象身份证号:        
 养老机构法人盖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