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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全文】

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分布、助餐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托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养老机构内部食堂、餐饮企业等建设养老助餐点,按照运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采用市场运作、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的支持。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评估通过的,可以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公布并动态更新提供服务的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照护技能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居家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养老专业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类资源和力量,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设置互助员或者互助团队,为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代购等养老服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适老化环境建设。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市民政部门拟订政策支持条件,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推荐清单,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地方标准。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养老机构专业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包括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商业化养老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