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维周]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同志,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同志,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
[肖登峰]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养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只有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的发展。
今年8月21号,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9月1号签发部长令正式公布实施,从今年1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为了配合实施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民政部发布了当时的《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这一次发布的《办法》是对13年《办法》的全面修订。这个《办法》一共7章49条,和旧的《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修改的幅度还是很大的。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其余是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章,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下主要内容。[09-1710:03]
第一是关于《办法》的总则,总则是规章的总纲。《办法》为与民法总则、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
《办法》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办法》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09-1710:08]
第二是关于备案的办理。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第43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