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陈跃斌表示,这是本次上海立法的首创,主要聚焦老年人群中对养老服务有刚性需求的一个群体,长期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条例》规定,上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保障达到一定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依申请轮候入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的质量安全是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条例》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明确了综合监管、备案检查、标准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与服务质量监测、财政资金监管、非法集资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规定和措施,为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些措施,有的已经落地。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新一轮已经于2020年启动,年内完成200家养老机构的评定;再如日常质量监测,今年已经是第二年全面开展,全市总体平均分77.9分,同比上年提高5.1分。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条例》还对养老照护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老年宜居、养老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产业发展,以及长三角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作出前瞻性指引。
《条例》显示,上海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建设相关产业园区,鼓励科技园区布局发展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条例》将于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