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经院学者 | 郑伟:商业养老险发展的“1+3”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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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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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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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累期,重点是要给公众提供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参与激励不仅取决于价格门槛的高低,而且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和产品性价比的高低。比如,投保手续是否简便、交费机制是否灵活,会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试点中的税延养老保险,其操作流程复杂就是交易成本高的例子);长期投资收益是否稳健,会影响产品性价比的高低;这二者都会影响公众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在领取期,重点是要为消费者提供“长寿风险管理”。为有效管理长寿风险,养老金领取应当实质性地鼓励实行终身年金化领取。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积累期提出的“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以及针对领取期提出的“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可以说均切中肯綮。
其次,在包容性发展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这是保险业包容性发展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对近几年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所暴露问题的回应。商业养老保险,尤其是有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商业养老保险,其制度设计不能仅考虑正规就业人员,而应同时将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也考虑进来。
始于2018年5月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其效果远低于预期。截至2019年底,三个试点地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2.5亿元,参保人数仅4.7万人。试点效果不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涉及制度设计问题。比如,税优政策覆盖人群小,有测算显示,税延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主要覆盖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人群,目前这部分人群大约只有1000万人左右。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大量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就被排除在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之外了。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一是强调拓展覆盖对象,二是强调遵循消费者适当性原则,对商业养老保险包容性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在综合式发展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两个“鼓励”,一是鼓励“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二是鼓励“养老+长护”(“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我们知道,全面的“养老保障”,不仅需要经济保障(如养老保险),而且需要服务保障(如养老服务),否则如果光有钱但无法购买到合适的服务,则养老保障仍是缺失的;而且,全面的“养老保障”,不仅需要应对长寿风险(如通过养老保险),而且还需要应对长期失能风险(如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的“保险+服务”和“养老+长护”,为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式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