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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箭在弦上:29省份推进 企业费率降至16%

过往规定中通常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的基准,而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4月发布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以广东省人社厅2019年7月发布的数据为例,2018年广东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6元,而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可见此番调整显著降低了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参保负担。

根据各省工作方案,当年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通常为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60%。2020年受疫情影响,缴费基数的下限维持2019年水准(即2018年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整理各省人社厅发布的公开数据后发现,广东、辽宁、湖北三省根据省内各市工资水平差异,将省内划分为多片区制定不同费基。

方案中还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作出了调整规定,各省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至此,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便基本实行企业16%+个人8%的标准。

杨燕绥称,我国的企业缴费比例较高,其原因主要是为了解决拥有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的养老问题。但随着民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的崛起,过高的费率势必会影响营商环境以及参保率,所以降费率是大势所趋。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浙江、厦门等原先企业费率低于16%的地区并不会立刻做出调整。其中广东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城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

浙江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厦门规定,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

杨燕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若能夯实费基,16%的缴费标准足以应对养老金发放问题。如果能将视同缴费的责任交由国家来承担,那企业费率还能往12%的方向来降。”

针对“十四五”期间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工作方向,杨燕绥认为:“要按中央规定落实省级养老金的统收统支,建立养老金统一标准信息平台,搭建好养老金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中央、省级、地市三级政府的职责,并实现制度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