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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严防养老机构成为群体性感染爆发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要求,针对养老机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紧缺和医疗资源不充分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精确掌握,第一时间向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反映,协调建立养老机构内感染病人救治绿色通道,给予相应防控物资和防控技术支持。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出现疫情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纳入本级联防联控机制。根据需要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养老机构出现疫情的,辖区民政部门要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迅速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入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协调疾控机构开展病毒消杀等工作;情形严重的,要提请联防联控机制将该养老机构按照集中隔离点标准进行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充分应用信息手段,助力实现精准防控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掌握辖区每个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困难、需求和总体情况,避免层层、多头上报信息。各养老机构要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2月15日前及时反映相关情况、需求,发生新情况要及时更新。各地前期已经开发应用相关信息系统的,可以继续使用原系统,但要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数据。

附件: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附件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