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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创新养老服务床位供给,加快推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健全完善“三边四级”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就近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的床边。


第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居家生活并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


参与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

(二)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能24小时接收处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需要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环境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件;

(二)安装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


第六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建立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常住地所在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就近选择服务机构。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订专业照护方案、建立服务档案、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