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资金来源及财富储备,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选择,应准确、清晰地解析多层次与多支柱的理论内涵,辨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区别至关重要。
多层次强调的是养老保险需求层次高低的差异,显示了养老保险的纵向构成。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个人商业自愿养老保险。世界银行1994年《避免老龄化危机》报告认为,第一层次养老金水平只能防止贫困,是老年生活的最低保障;第二层次养老金保证生活水平在退休后不至于大幅下降;第三层次则是对应老年生活的更高层次追求。不仅如此,“多层次”还涉及价值判断,即养老金应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和程度才会在不同的需求层级上被认为是合意的,这偏向于“应然”问题。
多支柱主要指筹资来源的多样性,强调政府、单位、个人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分担,核心是厘清各级主体责任的归属。可以看出,多支柱更注重各支柱的横向结构。按世界银行的观点,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以实现社会共济、风险分担,进而缓解老年贫困问题;第二支柱主要强调雇主和员工的责任,平滑职工一生的收入与消费,实现远期收支平衡的功能;第三支柱主要强调个人自愿,实现更高水平的退休养老生活。多支柱仅仅是描述养老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而并不表明哪一个支柱应占主要来源,不涉及价值判断,更偏向“实然”问题。
纵向叠加的多层次与横向竖立的多支柱相互搭配、有机结合,共筑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不同国家,养老保险的层次和支柱又会有所不同。此外,有时层次与支柱之间还会出现差序配置。例如,一些国家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成为很多老年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收入,起到了第一、第二甚至第三层次的作用。
在我国,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最早的多层次发展思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第一次正式使用“多层次”的概念,也包括养老保险体系在内。之后,历次有关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文件都使用“多层次”这个表述。直到财税[2018]22号文件《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提出“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这是我国官方文件首次对养老金使用“支柱”这种表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首次对养老保险体系使用“多支柱”这个表述。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发展方向也在此被明确为“多层次、多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