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央广网发 视觉中国供图) 央广网贵州7月31日消息(记者周娴)近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2021第15号),《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共分为十章,内容涉及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资料图(央广网发 视觉中国供图) 《条例》全文如下: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
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
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