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当设立便民热线、老年人服务引导台、绿色通道等必要的线上线下便利化服务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帮办、转办、代办服务。
推动老年人便利化服务事项向农村延伸,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金融机构涉农代办点等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明确帮办、代办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办理。
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投资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运营社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获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应当优先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可以提供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可以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实施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适老化改造。
第三十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办老年餐桌,提供文体健康指导、高龄独居老年人安全预警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