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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每年最多达15天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符合委托运营条件的,可以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运营条件,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其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1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供养。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应当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