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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发布,2021年10月1日执行

  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营收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企业,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方式,培训具备养老护理能力的家政员,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年教育的发展,支持创办社区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大学分校,鼓励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社区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

  探索设置农村养老护理员公益性岗位,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四十一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设立医养结合机构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或者申请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